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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校大学章程获吉林省教育厅批复实施
发布时间:2014-03-06
   
    近日,吉林省教育厅下发《关于同意实施<长春中医药大学章程>的批复》(吉教法章批字〔2013〕16号),正式批准我校实施大学章程。
    批复指出我校《章程》内容符合法治精神,拟定程序合法适当,同意自批复下达之日起实施。省教育厅建议我校在实施《章程》过程中要通过校报、学校网站等媒介加强《章程》的宣传,并组织全体师生做好解读和培训工作,全面增强依法依章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和管理学校事务的意识,切实推进依法治校;要依法依章落实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,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,确保各项制度符合法治精神;要总结和发现章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及时按规定程序修订与现行法律、法规和学校发展实际不相适应的条款。希望我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,依法依章自主办学,大力推进依法治校,不断完善内部治理机构,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。
    我校大学章程制定工作自2012年启动,历时2年时间。学校先后召开各类专门会议10次,学校层面组织座谈会10场,共收集意见和建议1000余条(次),先后修改数十稿,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工作实际,充分听取了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。于2013年12月9日,在学校七届六次教代会上审议,并经校党委全委会议研究通过,上报省教育厅核准。《长春中医药大学章程》共分十章,对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,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,学校基本制度,学校的组织机构,教职工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,对外交流与合作,经费、资产、公共服务,校徽、校旗、校歌、校庆日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。
    《章程》的核准实施,标志着我校内涵建设取得重要成果,依法治校水平进一步提升,向建设现代大学制度迈出了重要一步。
 
 
 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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